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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新《商标法》

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新《商标法》

2001年12月1日,新修改的《商标法》正式实施。这次《商标法》的修改,是我国商标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,标志着我国商标保护工作在新世纪步入了一个新阶段,对于保护商标权,维护市场经济秩序,促进我国经济发展,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。

我国的《商标法》颁布于1982年,实施于1983年,并于1993年作过一次修改。但我国的《商标法》毕竟是八十年代初期制定的,当时我国刚刚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,那时的计划经济色彩非常浓重,社会经济成分比较单一,当时全国仅有三万多件注册商标。《商标法》实施近二十年来,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逐步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,尤其是1992年以后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,使得商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,全生活的商标意识有了明显增强。截止今年10月底,我国有效注册商标达141.84万件。但同时,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,市场竞争日趋激烈,不少违法分子受巨大利益的诱惑,不惜铤而走险,疯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,大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,极大地损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。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,要求我国在商标保护方面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,全面履行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。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,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>的决定》,对我国《商标法》再次进行了修改。

此次修改后的《商标法》共8章64条,其中新增23条、修改23条。这次修改的《商标法》有两个突出特点:一是商标权的确立更加公正、合理。新《商标法》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,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,立体商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;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制度获得有效保护;禁止恶意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先注册;商标确权程序增加司法审查。二是对商标权的保护更为充分、有效。取消了商标侵权行为的“明知或应知”的构成要件;明确规定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,禁止购买商品后擅自撤换他人注册商标再自行销售;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、扣押侵权物品的权力;加大对商标侵权人的制裁力度,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;增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、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。此外,新《商标法》还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。

这次《商标法》的修改,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,实现了与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的完全接轨,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商标保护方面的要求。尤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对《商标法》进行修改,充分显示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、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的决心,对于在国际上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,优化外商投资环境,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,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。

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(2001年12月01日)